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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萊蕪技師學院重大事項決策辦法

                萊技師黨〔2018〕10號 
                 
                萊蕪技師學院重大事項決策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學院重大事項決策行為,建立依法、科學、民主決策機制,推進依法行政、構建法治學校,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萊蕪技師學院作出重大決策適用本辦法。
                突發事件應對的決策程序,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事項決策,是指學院依照法定職權,對關系學院發展全局,涉及面廣,與師生相關的事項作出的決定。
                第四條  學院作出重大事項決策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依法決策。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并進行必要的合法性審查,正確履行法定職責。
                (二)科學決策。尊重客觀規律,運用科學方式,做到現實性和前瞻性相結合,使決策符合社會發展規律。
                (三)民主決策。做到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黨委決定相結合,集中民智,反映民意,保護師生的根本利益。
                第五條  重大事項決策應當經專題會、院長辦公會、黨委會集體討論決定,不得以傳閱會簽或者個別征求意見等形式代替會議決議。
                第六條  黨委書記、院長代表學院對重大事項行使決策權,分管副書記、副院長協助書記院長決策。
                第七條  黨委書記、院長和分管副書記、副院長對一般事項決策,可以不通過院長辦公會、黨委會議決程序,但應當按照科學、合法、效率、公平原則,采取專題會集體研究等形式,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進行決策,其決策內容應當向其他有關院領導通報。
                第二章    決策
                第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的提出和決策事項的確定,遵循下列規定:
                (一) 黨委書記、院長提出的重大事項決策建議,直接進入決策程序;
                (二) 副書記、副院長提出的重大事項決策建議,分別報黨委書記、院長同意后進入決策程序;
                (三) 處室系提出的重大事項決策建議,經分管副書記、副院長審核,分別報黨委書記、院長同意后進入決策程序;
                (四) 教師提出的重大事項決策建議,由有關處室系研究提出意見,經分管副書記、副院長審核,分別報黨委書記、院長同意后進入決策程序;
                第九條  重大決策事項進入決策程序前,依照法定職責確定或由黨委書記或院長指定決策事項承辦單位。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負責重大事項決策的調研、方案起草、征求意見、論證和風險評估等前期工作。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經院長批準可以委托專家、專業服務機構或者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組織完成專業性工作。
                第十條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深入調查研究,全面、準確掌握決策所需信息,根據決策事項的性質和特點,擬定科學、全面、務實的決策方案。
                對需要進行多方案比較研究的事項或者存在爭議經協商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事項,應當根據公眾、專家或者部門的意見擬定兩個以上決策方案。
                十一條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擬訂決策方案時,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依據失真或者過時的信息;
                (二)遺漏必要的信息;
                (三)隱瞞、歪曲真實情況;
                (四)泄露需要保密的信息;
                (五)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情形。
                十二條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視情況對重大事項決策方案進行風險評估和專家論證,專家論證意見應當作為學院決策的重要依據,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對專家論證意見歸類整理,對合理意見應當予以采納;未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除依法不予公開的事項外,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根據重大事項決策的影響范圍和程度,公布重大決策方案,廣泛征求公眾意見,期限原則上不少于10日。公布的事項包括:
                (一)重大事項決策方案及其說明;
                (二)公眾提交意見的途徑、方式和起止時間;
                (三)聯系部門和聯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電話、傳真和電子郵箱等。
                第十四條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視情況對重大事項決策方案的合法性進行初步審查,在提交會議討論5日前,將重大事項決策方案、法律法規規章依據、起草說明以及專家論證、征求公眾意見、風險評估、合法性初審意見等材料交學院辦公室。所需材料不齊備的,不預審查。
                第十五條  合法性審查的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二)是否超越法定職權;
                (三)是否違反法定程序;
                (四)需要進行合法性審查的其他事項。
                十六條  提交學院重大決策事項,應當提交決策方案及起草說明;并視情況報送以下材料;
                (一)專家論證意見;
                (二)公眾意見的綜合資料;
                (三)會議要求提報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  學院重大事項決策,必須有半數以上組成人員到會。遵循以下程序
                (一)決策事項承辦單位向會議作決策方案說明,回答會議組成人員的詢問;
                (二)合法性審查說明;
                (三)分管院長領導闡述意見,并提出決策建議,因故不能到會的,書面提出決策建議;
                (四)會議其他組成人員發表意見;
                (五)院長發表意見;
                (六)黨委書記發表意見。
                十八條  重大事項決策在集體討論的基礎上由黨委書記、院長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暫緩或者再次討論的決定。
                作出暫緩決定,超過半年的,方案自動廢止;作出修改和再次討論決定的,按本辦法的規定重新提交討論;作出不同意決定的,決策方案不予實施。
                十九條  學院辦公室應當做好重大事項決策會議記錄。
                會議記錄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會議的時間、地點、主持人、出席人員、缺席人員、列席單位及人員、特邀專家等基本情況;
                (二)決策事項以及主要問題;
                (三)審議過程以及會議組成人員的意見和表態;
                (四)其他參會人員的意見:
                (五)主要分歧意見;
                (六)院長意見、決定;
                (七)書記意見、決定。
                第二十條  作出重大決策后,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公布重大事項決策結果。
                第二十一條  學院重大決策事項依法應當報上級部門的,應當按照程序上報批準或者提請審議決定。
                第三章    決策執行
                第二十二條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對重大決策事項工作任務及責任進行分解,明確執行單位及工作要求。
                第二十三條  執行單位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全面、及時、準確地貫徹執行重大決策,不得拒不執行、不完全執行、變相執行、推諉執行、拖延執行。
                第二十四條   院紀委、院辦公室負責重大事項決策的檢查、督辦等工作。根據決策和工作部署,釆取跟蹤檢查、督促催辦等措施,并考核賦分,確保決策的正確執行;及時向黨委書記、院長匯報督辦情況。
                二十五條  重大決策因不可抗力或者所依賴的客觀條件發生變化導致決策目標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實現時,執行單位應當及時向院紀委、院辦公室報告,并提出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修正決策的建議。院辦公室分別報黨委書記、院長同意后作出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者修正決策決定。
                第四章    監督和責任追究
                第二十六條  重大事項決策的作出和實施應當主動接受師生監督。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決策失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 未按規定履行決策程序的;
                (二)提供虛假材料的;
                (三)提供的決策方案違法違規的;
                (四)其他導致決策失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  執行單位違反本辦法導致重大決策事項不能全面、及時、正確實施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院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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